冯契:金岳霖先生在认识论上的贡献
金龙荪(岳霖)先生已与世长辞,这是我国哲学界、逻辑学界的一个重大损失。金先生是
我的老师,我多年受他的教导,终生难忘。
在金先生去世前夕,他的《知识论》正式出版了。诚如他自己所说:这是“一本多灾多难的书”,是他“花精力最多、时间最长的一本书”。.1942年,当我在昆明乡下清华文科研究所跟金先生读休漠的《Treatise,时,他的《知识论》已接近完稿了。当时在后方,没有稿纸,连白报纸也没有,金先生把薄薄的油光纸裁成练习簿那么大小,用毛笔按横行自左至右书写,写成几十万字的著作。我大概是第一个学生,有幸系统地读他这部油光纸的手稿,有几章.是他一脱稿就交给我读的。但是这一部手稿,后来他在一次空袭警报时不幸丢失了。于是.他又重写。这便是他在1948年完成而最近才由商务印书馆正式出版的《知识论》[i]。重读了金先生的《知识论》,回想起在昆明的往事,历历犹在目前。在哀悼之余,我决定写这一篇“读后感”,着重论述金先生在认识论上的贡献,来纪念我的老师。
一、“所与是客观的呈现”
《知识论》的开头几章讨论感觉。
感觉能否给予客观实在?这是哲学史上争论了几千年的老问题。在西方近代,这个问题更突出了。从贝克莱、休模、康德到罗素以及现代实证论各流派,都以“主观的或此时此地的感觉现象”作为认识论的出发点,断言感觉不能给予客观实在。
这种“出发方式”被金先生称为“唯主方式”<即主观唯心主义)。他花了很大的篇幅对此进行评论,指出:这种唯主方式有两大缺点:一是“得不到真正的共同的客观和真假”,必然导致否认客观真理;二是从主观经验无法“推论”或“建立”外物之有,必然导致否认独立存在的外物。金先生认为:“‘有外物’这一命题和‘有官觉’这一命题至少同样地给我们以真实感。这两命题都是知识论所需要的。”(《知识论》,第76页。以下引此书只注页码)就是说,作为认识论的出发点,不仅要肯定有感觉经验,而且要把“有感觉”和“有外物”两个命题统一起来,肯定感觉能给予客观实在。
金先生的《知识论》否定了‘唯主方式”,主张从常解瞬p从朴素的实在主义出发,肯定经验能获得“对象的实在感”,以之作为前提。他所谓“对象的实在感”是什么呢?
首先,“被知的不随知识底存在而存在’气第”页)。就是说,被知的对象的存在是独立于知识和知识者的,而并不是由于人知道它了才存在。存在和知道存在是两码事。当我们不知觉到某物存在的时候,我们不能作“某物存在”的判断,但某物的存在既不依赖于我们的知觉,也不依赖于我们的判断。我看到不看到它,认识不认识它,并不影响它的存在。
其次,“对象底性质不是官觉者所创造的”(第103页)。在他看来,颜色、声音等等性质在关系之中,是相对于某一类感官的。例如,当对象发出波长760毫微米的光波,有某种正常眼睛构造的感觉者(如并非色盲的人)与之接触,这样发生了一种关系,对象就呈现出红颜色来。但红颜色就是那760毫微米的光波。红的性质虽在关系之中,却并不是感觉者所创造的。“它不是凭知识者底意志心思所能左右、修改、产生……等等,’(第105页),所以对象的性质是客观的、独立的。
第三,被知的对象“各有其自身的绵延的同一性”(第105页),这也不是人的知识所创造的。比如说,一个人去买一张画,如果买回来的那张画,不是与原来看到的那张同一的、即那幅画没有自身绵延的同一性,他就决不会买这幅画。当然,如果买画的人得不到画的存在和性质的独立感,他也不会买这张画。
金先生分析对象的实在感包括三点要求或三个条件:对象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人的认识的,对象的性质虽在关系网中,却独立于人的意识;对象具有自身绵延的同一性,亦即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状态。他认为这种对象的实在感是认识论首先必须肯定的前提,而不能从感觉经验去建立或推论对象的实在。如果一个朋友只是从我的感觉内容去建立或推论出来的“他人”,这个朋友对我就缺乏实在感了。我认定他是我的朋友,就首先肯定他是实在的,离开我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所以他说:“在实在主义底立场上,‘有独立存在的外物,是一无可怀疑的命题。”(第119页)这种实在主义立场已突破了一般的实证论的界限,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的倾向。
正是从这种唯物主义倾向出发,《知识论》提出了“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所与”(Given)即感觉所给予的形色、声音等,它是客观事物在人们正常感觉活动中的呈现,是知识的最基本的材料。金先生说:“我们称正觉底呈现为‘所与’,以别于其它官能活动底呈现。所与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所与有两方面的位置,它是内容,同时也是对象。就内容来说,它是呈现;就对象来说,它是具有对象性的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内容和对象在‘正觉’底所与上合一。”(第130页)他用“正觉”这个词是指正常的感觉。在正常的感觉活动中,人们看到的形色,听到的声音,既是见闻的内容,又是见闻的对象,既是呈现,又是外物。所以在正常感觉中,“所与是客观的呈现”。
关于呈现(感觉内容)和外物(感觉对象)的关系,旧唯物主义者通常用“因果说”与“代表说”来解释,并以为原因(外物)与结果(呈现)、代表(呈现)与被代表者(外物)是两个项目或两个个体。这种学说遭到了贝克莱、休漠等人的话难:既然呈现与外物是两个项目,而一个在意识中,一个在意识外,那么,你怎么能证明感觉是由外界对象引起而不是由别的原因引起的呢?或者,你怎么能证明颜色、声音这些观念作为外物的“摹本”是和那“原本”相似的呢?这样的问题应当由经验来解决,而经验对此却沉默着,不得不沉默着。因为,凡是意识中的东西都来自感觉,而感觉到的东西到底是不是意识外(即感觉外)的对象所引起、并与之相符合,经验无法回答。贝克莱、休漠等人为唯物主义设置了一个障碍:既然人的认识不能超越经验的范围,感觉便为人的认识划定了界限,越出这界限是非法的,所以经验不能在意识和对象之间建立任何直接的联系。从贝克莱、休漠到现代实证论,一直用这种划界的办法向唯物主义提出种种洁难。
金先生关于“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肯定“内容和对象在正觉的所与上合一”,克服了旧唯物主义者以呈现(内容)与外物(对象)为两个项目的理论上的困难,冲破了实证论所设置的障碍,在认识论上是一个重要贡献。按照金先生这一理论,.感觉不是把主体与客体分隔开来的墙壁(如实证论者所说);相反,正是通过感觉,外物即对象不断地转化为经验的内容‘所以感觉是沟通主、客观的桥梁。按他的见解,所与是外物的一部分,不过是相对于感觉类或官能类的外物,颜色、声音等外界现象都处于与官能类相对的关系中。可以把人类视为一官能类,就个体来说,各个人的官能及感觉活动的条件都有差异;但就作为官能类的人类来说,那么在正常官能及正常的感觉活动的条件下,外物的形色状态是客观的。这里所谓“客观”不是“无观”,而是“类观”,即在这一类的眼界中。相对于正常官能的人类,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外物的形形色色是相对于人类公共的呈现,就叫做客观的呈现、即所与。所与虽在关系之中,但其性质并非感觉者所创造,而是客观的、独立的。“任何知识,就材料说,直接或间接地根据于所与;就活动说,直接地或间接地根据于正觉。”(第185页)肯定正常的感觉能提供客观的呈现,即所与,人类的知识大厦便有了坚实的基础。这正是唯物主义的态度。
当然,金先生曾声明“本知识论既不是唯心,也不是唯物的知识论”(第17页)。他当时自称为实在主义者。确实,《知识论》关于感觉的学说虽有唯物主义倾向,但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还包含有一些烦琐哲学成分。因为当时金先生还没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不懂得对象的实在感首先是由实践提供的。他没有把感性活动了解为实践,不懂得人是在变革现实的活动中感知外物的。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把“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放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加以阐发,那么,我们应该能把唯物主义的感觉论推进一步。
二、概念对所与的双孟作用
《知识论》第六、七章着重讨论概念(意念)[ii]。
金先生说:“所谓知识,就是以抽自所与的意念还治所与。”(第185页)就是说,从所与抽象出概念,转过来又以概念还治所与,这便是知识。所与是具体的和特殊的,从所与获得的印象被保留下来,并由联想改造成意象,是类似具体的和类似特殊的,而意念或概念则是抽象的‘普遍的。
所谓抽象作用,一方面是“执一以范多,’;另一方面是“执型以范实,’(第229页)。假如一乡下人从来没见过火车,你领他到火车站指点说:“这是火车。”所指的当然是一辆具体的火车,但是告诉他“这是火车”,是要求乡下人把这辆火车看作一个典型、一个符号。“只要典①金先生对意念和概念、意念图案和概念结构是作了区分的,本文把这种区分从略了、型抓住,具体的裘现底大小、轻重、长短……等等都不相干。”(第229一230页)而乡下人回家之后,他要把他心中的“典型”传达给亲友,便用一串的语言(也就是用一串的意念)进行描述,并试图对火车下一定义以揭示其本质特征,如说“那是可以在两条铁轨上行驶的车子”之类。而卡次他到别的地方去,见到那铁路上的车辆,不论是停着的、开动的、装货的、载客的,他都会说:“那是火车”。这就是能够“以一范多”、“以型范实”了。乡下人最初抓住的“典型”可能还是一个意象,但当他能够用语言来说明火车和给火车下定义,并能正确地引用“火车”于新对象时,他就已有了“火车”的抽象意念。因为意象是类似具体的,如果停留在意象,他就不能“以一范多”,“以型范实”。金先生说:“原来所执的一(指典型)由意象跳到意念,抽象的程序才能算是达到主要点,这一跳是由类似具体的跳到完全抽象的。”(第230页)就是说,抽象作用包含有一个“跳跃”或“飞跃”,概念和意象有着质的差别。
金先生认为,抽象是人类用以收容和应付所与的最主要的工具。相对于所与,抽象概念有双重作用,这就是《知识论》第七章讲的“摹状和规律”[iii]。
“所谓摹状,是把所与之所呈现,符号化地安排于意念图案中,使此所呈现的得以保存或传达。”(第356页)他以为意念都是意念图案,具有互相关联的结构、比如说,指着当前一“所与”作判断说:“那是一只狗”,就是用“狗”这个意念去安排所与之所呈现,而这就是把它安排在一个意念图案中了。因为当你说:“那是一只狗”时,你引用的“狗”概念是和“家畜”、“动物”、“有四只脚”、“是长毛的”等等相关联着的,实际上“狗”这个概念是个图案,是有结构的。概念都是有结构的。所以引用一概念于所与,就是把它安排在一个意念图案里面,而这种安排是“符号化地安排”,因为概念是抽象的符号,而非类似具体的意象。但正是这种“符号化地安排”,能使所与得以保存和传达。所与被保存于意念中即成为一经验的事实,并被用命题陈迷而得以传达。例如“那是一只狗”是一命题,可以用来陈述一事实,传达给别人。当我作“那是一只狗”的判断,陈述了一经验事实时,就是把“那,(所与之所呈现)安排在“狗”的意念图案之中,这就是用“狗”攀写了“那”。
“所谓规律,是以意念上的安排,去等候或接受新的所与。”(第364页)“规律”(规范)的意思就是用概念去接受对象。意念作为接受方式,是抽象的,而被接受的所与是具体的、特殊的。用意念去规范现实,同引用法律的条文或某某章程的规则有相似之处。例如,法律上有“杀人者死”的条文,它没有规定人的行动,不能担保不发生杀人的事,它只规定一办法:如果有杀人的事发生,政府便以“处死”的办法去应付那杀人者。当然,这只是一个比喻。法律、章程等等都包含社会的人的主观要求,它们规范人的行为,与意念之规范所与有很大的不同。不过,同法律条文等相似,意念之规律(规范)“不是规定所与如何呈现,它所规定的,是我们如何接受,’(第366页)。
摹状和规律是不能分的。金先生指出,引用概念(意念)于所与,总是既摹写又规范。从传达方面来说,如果不攀写而规范,别人就会觉得太抽象,不好懂,会叫你举个例子。举个例子,就是要你提供摹写成分。如果不规范而摹写,那么也不能表达清楚,因为只有真正能够运用某概念作为接受的方式,才是真正能用这概念去摹写。所以概念的双重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金先生又说:“知识经验就是以所得还治所与,一以得自所与的意念还治所与就有觉,……如果意念引用得不错的时候,结果就是发现事实,事实是知识的直接对象。”(第47。页)他所谓“有觉”,就是指有意识。用得自所与的意念规范和摹写所与,即以所与之道还治所与之身,这从对象方面说,就是所与化为事实;而从主体来说,便是主体有意识,知觉到一事实。“事实是加上关系的原料,而不是改变了性质的原料。”(《伦道·绪论》)即是说,所与加上概念的既摹写又规范的关系,就化为事实;但摹写和规范无非是以得自所与者还治所与,所与并不因此而改变了性质。
金先生关于概念双重作用的理论,是他在深入地批判了休模、康德之后得出的结论。他指出,休漠所说的“idea’’是比较模糊的印象,实即意象。休漠的哲学“只让他承认意象不让他承认意念;意象是具体的,意念是抽象的;他既不能承认意念,在理论上他不能有抽象的思想,不承认抽象的思想,哲学问题是无法谈得通的。”(同上)金先生对休漠的这个批评是中肯的,休漠的毛病确在于“出发点太窄(指唯主方式),工具太不够用(不承认抽象概念)”(同上)。康德比休漠前进了一步,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以为只有当感性和知性、直观和概念联合起来时才能产生知识。但是他把质料和形式归之于两个来源,未免把二者截然割裂开来。金先生也批评了康德的先验唯心论(见第464、465页)。他用概念具有摹写和规范双重作用来说明知识经验就是以得自所与(经过抽象)来还治所与,便克服了休漠、康德的缺点,比较辩证地解决了感觉和概念的关系问题,这在认识论上也是个重要贡献。
不过,也需指出,《知识论》关于概念的学说还不是彻底的辩证法,因为金先生只承认“抽象姆念”,而不承认辩证法所说的“具体概念”。他不承认科学可以而且应该把握具体真理,而认为具体(全体与个体)非名言所能表达,非抽象概念所能把握。他看不到科学的抽象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扩展而趋于具体的辩证运动,科学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辩证法的具体)的运动在他的视野之外。尽管如此,金先生提出的概念双重修用的理论,无疑是包含有真理的成份的。
三、知识经验的必要条件:逻辑与归纳原则
《知识论》的后半部“经验与理性并重,’(第18页),亦即事与理并重,
按金先生的观点,相对于人类这个知识类而言,事实界就是同人类知识经验同样广大的领域。人们即以所与之道还治所与之身,不断地化所与为事实,这个程序就是知识经验,而“道”即科学理论,或概念结构的秩序,亦即事实界的秩序。就摹写作用来说,此秩序来自径验,它有“后验性”;就规范作用来说,它被用来接受所与,又有“先验性,’(第401、402页)。随着经验的开展,所与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事实界的秧序看作是我们对所与的安排,是随着知识经验发展着的“动的程序”,这个程序是与经验同始终的。可是,“把这秩序视为静的结构,它无所谓与经验同始终的问题。同时事实宾秩序也是所与底秩序,而所与底秩序也是··一现实底历程中的事,它既有共相底关联,也有殊相的生灭。”(《论道·绪论》)因为事实、所与本来是外物的一部分,所以,事实的秩序、所与的秩序也就是现实历程或自然界中的秩序,而这秩序总是共相与殊相的统一。共相的关联就是理。而理即在事中,事都是特殊的,各有其殊相的生灭。事实的秩序是事与理、共与殊的统一。知识的进步就在于随着经验的开展不断地在“事中求理”,“理中求事”(第778、779页),即从大量事实中概括出条理或规律性的知识,又以理论作为工具去发现事实。
既然人类有许多科学知识揭示了自然界(事实界)的秩序,认识论便要间:由知识经验提供的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何以可能?科学所揭示的秩序有理论上的担保吗?金先生认为,“理论上的担保”(即必要条件)首先在于思维遵守逻辑,其次在于归纳原则永真。
《知识论》说,“逻辑命题是摹状和规律底基本原则”,是“摹状底摹状和规律底规律”,是“意念所以能成为接受方式底条件”(第408、409页)。就是说,任何概念及概念结构,必须遵守形式逻辑,才能对现实起摹写和规范的作用。金先生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称为“思议原则”,对它们的性质作了深入探讨。
他说,同一律是“意义可能底最基本的条件,’(第414页)。如果违背同一原则,概念没有确定意义,思维便无法进行。如果桌子可以不是桌子,四方可以不是四方,那么“桌子是四方”就不能有意义。如果在一定论域里,概念可以偷换,那么人们就无法交流思想。所以,是否遵守同一律,这是名称能否有意义的根本条件。同一律并不是讲一件东西与它本身的同一。就客观事物来说,天下无不变的事体,事物间的关系更是老在不断地变化。然而“关系”、“变化”等概念也都遵守同一律。
金先生又说:“排中律是一种思议上的剪刀,它一剪两断,它是思议上最根本的推论。”(第415页)对任何一所与,我们总可以说它或者是甲,或者非甲。可以说,排中律揭示了“逻辑的必然”(这里讲的是形式逻辑的必然,就是指穷尽可能的必然)。拿命题来说,对一命题引用二分法,有真假两可能,PVp(这可视为排中律)就穷尽了可能;对两命题引用二分法,那就有四可能,pqVP可VpqVp互就穷尽了所有的可能。依次类推,对n个命题引用二分法就有2n可能。把2n可能析取地全部列举出来,也就体现了排中原则。所有的逻辑命题都可以化为析取地穷尽可能的范式,而这就可以说明逻辑命题都是必然的。“必然的命题从正面说是承认所有可能的命题,从反面说是拒绝遗漏任何可能的命题。逻辑所要保留的是必然命题,所以它所保留的是表示‘排中’原mll的命题。”(《逻料·第四部》)逻辑命题都是推论形式,所以金先生说排中律是“思议上最根本的推论”。当然,以PVp为排中律的形式,不适用于三值系统、多值系统。但金先生认为,以析取地穷尽可能为必然,这种原则是不管什么逻辑系统都适用的。
至于矛盾律,则是“排除原则”。金先生说:“思议底限制,就是矛盾,是矛盾的就是不可思议的。是矛盾的意念,当然也是不能以之为接受方式的意念。”(第416页)思维若有逻辑矛盾,内容就不能成为结构。所以,概念结构必须排除逻辑矛盾,才可以成为接受方式。必然是逻辑所要取,矛盾是逻辑所要舍。排中原则的实质是以析取地穷尽可能为必然,“矛盾原则可以说是表示可能之拒绝兼容”,“排中与矛盾是划分逻辑界限的原则”(《过解·第四部》)。
金先生关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性质的讨论是深刻的。他指出,正因为“同一是意义的条件,必然是逻辑之所取,矛盾是逻辑之所舍”,所以逻辑是“意念之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条件”,是“摹状和规律底基本原则”(第409、408页)。因此,在以概念摹写和规范所与时,“所与绝对不会有违背逻辑的呈现,这就是说,我们底接受方式底引用总是可能的。”这一点“我们可以担保"(第466页)。而这也就是担保事实界“至少有这种最低限度(不违背逻辑)的秩序”(第469页)。同时,从逻辑和科学的关系说,逻辑为各门科学提供了取舍标准,它也是“组织其他任何系统的工具”。“各种学问都有它自己的系统,各系统虽有严和不严程度不同的问题,而其为系统则一,既为系统,就不能离开逻辑。”(《逻拜·第四部》)就是说,各门学问要系统化,都必须遵守逻辑。不过在各门科学中,命题之取与不取,承认与否,除逻辑标准之外,还有其他标准。
在对命题作取舍的其他标准中,金先生以为,最重要的是归纳方面的证据。“而引用这一方面的证据,当然也就是引用归纳原则。”(第458页)《知识论》提出“归纳原则是接受总则”的论点,以为人们以得自所与的意念来还治所与,“在此收容与应付底历程中,无时不引用归纳原则"(同上)。所谓归纳,就是从若干特殊的事例得出一普遍的结论,并进而用新的特殊事例来加以证实或否证。母亲教小孩子说:“这是桌子”,“那是桌子”,这里就有归纳。因为她引用“桌子”于“这”、“那”,实际上是要小孩子以“这”、“那”为特殊例证,来把握“桌子”的普遍概念,使他以后碰见别的桌子时,也能用“桌子”去应付它。所以,“任何意念底引用都同时是归纳原则底引用”(第456页)。金先生在《知识论》和心论道·绪论》中详细论证了归纳原则的永真。他说,除非时间停止,经验打住,归纳原则才失效。“我们决不至于经验到时间打住,所以我们也决不至于经验到归纳原则底失效。只要有经验,所与总是源源而来,归纳原则总是继续地引用。”(第459页)他以为,这一点也是“我们可以担保”的。
《知识论》关于归纳原则的探索是富于启发意义的。不过,有一个问题可以提出来讨论一下。在我看来,接受总则虽包含归纳,却不止是归纳。显然,以概念规范事实,也包含由普遍到特殊的演绎。人们以得自所与的概念还治所与,概念作为接受方式引用于所与,实际上已具体而微地体现了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辩证过程。金先生自己说过:“所谓科学方法,即以自然律去接受自然,或以自然律为手段或工具去研究自然。”“所谓利用自然律以为手段,就是引用在试验观察中所用的方法底背后的理,以为手段或工具。"(第508页)就是说,在实验观察中运用自然律作为接受方式,即以自然过程之“理”还治自然过程之身,科学理论便转化为方法。此所谓科学方法,在本质上是辩证的,不止于归纳而已。而这种辩证方法的原则,在以得自所与的意念还治所与的日常经验中,已经具有了胚胎。所以,应该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即作为逻辑的辩证法)是知识经验的必要条件;正因为思维按其本性遵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便使科学所揭示的秩序有了“理论上的担保”。
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知识论》中关于“先天”、“先验”的说法。金先生从概念对所与的双重作用来说明概念的后验性与先验性,而所谓先验性之“先”,指的是必要条件之先,并非时间上之先。这种说法本来无可厚非。但金先生进而说逻辑是“先天形式”,归纳原则是“先验原则”,以为它们都有其本体论上的根据:“逻辑的泉源”是《论道》中所说的“式”,而先验原则财可归源于“能有出入”[iv],这就导致形而上学了。
以上,只就感觉、概念和逻辑思想几方面对金先生在认识论上的贡献作了简单介绍。我附带摄出了一些问题进行讨论,那只是个人意见,不见得正确。《知识论》尚有其他许多丰富内容,本文没有介绍。但仅就上文介绍的“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概念对所与的双重作用”的论点,以及对作为知识经验的必要条件的逻辑和归纳原则的探讨等已可看出金先生如何通过自己的独特道路,经过艰苦的探索,在认识论上提供了不少合理的东西,其中包含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因素。正因如此,再加上他是一贯热爱祖国和崇尚民主的正直学者,所以在全国解放后,金先生能比较快地接受马克思主义,成为共产党员。
金先生在逻辑学方面的贡献尤为突出,本文只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略加涉及而已。金先
生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于哲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他的著作、讲演具有精深的分析和严
密的论证的特色,形成一种独特的谨严的学风、可以预期·金先生的《知识论》和其他遗著的出版,将不仅以其丰富的理论内容,而且以其谨严的实事求是的学风,对培养年轻一代的理论思维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
--------------------------------------------------------------------------------
[i] 知识论》(商势命书馆的那年版),全书约七十余万字。除导言外,分十七章,标题为:“知识论底出发方式”,“本书出发方式底理由”,“所与或知识底材料”,“收容与应付底工具”,“认识”,“思想”,“摹状与规律”,“接受总则”,“自然”,“时空”,“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因果”,“度量”,“事实”,“语言”,“命题、证实和证明”,“真佩”.
[ii] 先生对意念和概念、意念图案和概念结构是作了区分的,本文把这种区分从略了。
[iii] 摹状和规律”,大体相当于英文的d七。eription和pre,eription。金先生在《论道·绪论》中叫一作“形容和范畴”。我在小册子《怎样认识世界》(中国青年出版社19盯年出版)中吸取了金先生的见解,把概念的双重作用样为“攀写和规范”。
[iv] 论道》所谓“式”就是形式,“式是析取地无所不包的可能”。所遣“能”就是质料,“能”之入于“可能”,即一类事物或一具体事物的生;“能”之出于“可能”,即一类事物或一具体事物的死。因为“式”包括所有的可能,所以“能”有出入,而老在“式”中,“居式由能,莫不为道。”(见《论进·第一章》)这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体系,和亚里士多德或朱熹的哲学比较接近。
